北京社保选几个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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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医院”数量没有限制,您可以多选几家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 但是,同一医疗机构不能同时作为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定点机构”。 也就是说,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定点医院”不能是一样的。 2、“定点药店”一般是可以购买非处方药的,具体可以拨打12333咨询当地的规定。

目前来说,大部分城市都有一些政策是面向参保人员的,比如广州就有政策,广州户籍人员在广州定点药房购买的药品,报销比例为70%,但最高额度不会超过200元,每月报销额在400元左右。 当然,这个得看当地的政策,建议打12333咨询。 另外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药物都可以通过社保卡里的个人账户支付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①必须是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中学生(含中专、技校)所发生的药费;

②必须是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并开具处方,且处方上所列药品均为医保报销范围之内的药品;

③必须是在医保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④购药金额不能超过当月个人帐户的金额;

⑤一张处方只能结算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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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应按照选定的医疗保险A类、中医、专科医院和4所市级医院以及选定的本区、县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除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三种大病可以选两家医院外,其他病只能选一家。

二、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有3个月等待期,3个月期间可自由选择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3个月后不能随便变更自己选定的医院,如因地址迁移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医院的,应到参保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参保单位到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12个月之后可在规定范围内调整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发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为:A类医院为20万元,中医、专科和B类医院为10万元。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多次到所选3家定点医院就医,其医疗费用在所选医院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上述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到本人所选的两家A类医院就医的,年度内所选两家医院发生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之和确定为20万元;参保人员如果变更其中一家A类医院,所选2家A类医院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仍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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