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企业如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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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8月1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对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提出,出版社应当加强对出版产品质量的控制,确保出版产品的内容和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应建立健全出版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编辑校对、印刷发行为基础的出版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出版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同时,地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当地重点出版物质量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重要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文献资料、古籍善本等特定信息的出版项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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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企业合并被另一家公司(吸收公司)吸收,被吸收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被吸收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机关的合并、解散批准文件;

(三)合并协议或者决定书;

(四)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五)刊登注销公告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税务、海关、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吸收公司的完税、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七)被吸收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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