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没有贪官?
有啊,而且很多。 政治制度不一样而已,其实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是所谓“民主集中制”的,这种制度的特点就是,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一般来说这个少数人就是执政党把持着议会或者众议院的大多数席位),而人民虽然享有投票权,但是选出来的代表实际上并不一定要完全符合选民们的利益,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很大的权力。所以这实际上就为腐败提供了温床——手握重权的人为了讨好选民,自然愿意做一些利于选民但损益国家的事情。当然,他们也要承担选民的责任,在选举中落败的话就得滚蛋。
而美利坚合众国走的这条所谓“三权分立”的道路,其实就是试图用一种所谓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来互相制约彼此的权利,试图避免这种由于投票权所导致的腐败问题——当然,如果某个机构里的所有人都廉洁奉公的话,那么这种制度确实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问题就在于是不是所有人都在廉洁奉公了……比如现在大家都批评美国的总统和国会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们通过政治献金和游说公司来收买民意,影响政策走向,这就是一种明显的腐败行为。不过这种腐败受到制约,因为不管怎么样,就算政客们收买选票,他们也得担心选民们以后会不会记恨他们,毕竟下次选举的时候这些选民是可以投别人的票来惩罚他们的。 所以从某种角度上说,美国人的选举其实是一种双轨制的,选民们手中的选票有一半的实际效果是浪费掉的,只有一半的有效。尽管选民们看上去很踊跃,每一届大选都会创下很高的投票率纪录,然而实际上每一次都有大约一半的选民是在给候选人投弃权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