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资金扣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有关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准予扣除: …(七)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条款来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转让所收入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开发费用是不予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应记入成本的费用清单和发票,证明其技术开发费的支出情况,并详细报送会计核算相关资料及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情况进行核验。 对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初审,核对相关信息,核查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项备案;审核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票据;审核是否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技术转让行为时,应该先确定所得性质是收入还是费用,然后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果作为收入处理,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同时因为属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转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作为费用处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从事科技项目的单位来说,如果能够顺利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并作为销售处理的,应尽量将技术成果按正常商品交易进行,从而享受“免税”待遇并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