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是谁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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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及“股份制”这个概念的是贝多·亚当斯,他在1791年写的《关于建立美国银行的设想》中提出了著名的“贝塔迪计划”(Biraldi Plan),建议在美洲大陆建立一家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的组织形式,股东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银行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汇集公众资金,进行放款和投资活动,其盈利收入应依法交纳税收。 美国的股份制银行在18世纪末开始萌芽,到19世纪30年代,已经发展到了15家。但直到1863年,国会才通过法律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随后几十年间,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大行其道,并逐步从银行业向外拓展至其他行业。目前,美国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公司法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参考的国际标准是U.S.S.C.(美国最高法院)对Berkshire案(1935年)的判决意见所构建起来的,而Berkshire案的判例则是受英国法院判决所启发而创作的。我们现在的公司立法其实是向英美两国致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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