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向股东贷款吗?
为防止出现大股东操纵和利用贷款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甚至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转移利润等非法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制定贷款公司的管理规定时,对贷款公司的关联交易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制措施,核心就是禁止和限制贷款公司进行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或贷款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贷款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对所有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都须经贷款公司理事会审查后,才能提交董事会批准。禁止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贷款公司向关系人发放任何担保贷款。所谓关系人,是指贷款公司的理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业务人员等,并且上述人员近亲属与贷款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比如,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在贷款公司股东单位工作,或者在贷款公司贷款客户单位工作,也或者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是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等。所谓任何担保贷款,实际上就是一个概括性的提法,既包括保证担保贷款,也包括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二是关系人不得在贷款公司获得贷款。这个规定是1996年国务院《贷款通则》中的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虽然在贷款人的禁止规定中没有这个内容,但在商业银行的担保规定中明确禁止了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因此,实质上保留了对关系人的限制性贷款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防止内部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操纵和控制贷款公司为自己牟取私利,损害贷款公司和广大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