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追溯调整吗?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 如果因为税务部门的责任,如信息传递错误等导致多缴纳税款的,可以要求退税。不过,这种责任通常很轻微。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申请退税的时间有限制,一般需要在发现错误之日起3年内提出。
2、如果是因为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的税务多缴,这种情况属于非故意的错误,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 另外,如果是由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混乱、账目不全、资料丢失等原因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多交了税款,也不能申请退税,而应该补缴滞纳金。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情形的税款都不能退,包括非居民企业(不包括境外个人)在境内未取得应税收入而预缴的所得税、企业办理缓缴逾期缴纳的利息、企业办理延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等等,都需要按规定征收利息和滞纳金后,才能缴纳税款。 关于滞纳金的计收问题: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超过缴纳税款期限未缴税的,自逾期之日起,便应当在补缴税款的同时,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应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以前年度应税所得率调整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追溯调整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按照此条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需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附件),并注明“应依据公告(国税发[2012]9号)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等字样。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规程》)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2011年度汇算清缴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应按《汇算清缴规程》、《核定征收办法》及有关公告规定报送汇算清缴相关报表和附报资料(详细内容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57号的规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2年版)》(见附件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如实计算201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于2012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