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监事的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监事的法定条件是: (一)股东会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股东会负责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人员; (三)担任董事职务的国内居民的近亲属; (四)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员(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兼任董事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其他经股东会认定对企业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近亲属。
2、从上述规定看,作为有限公司,是可以设置监事的,而且需要明确的是,监事的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决定,而不是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确定。
3、同时,作为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之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而言,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合伙企业是否设监事,依合伙人约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做强制规定,即合伙企业可以设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
若合伙企业设有监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决定,由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决定设立监事的行为无效。关于合伙企业的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仅作了极为简略的规定,包括规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等于不执行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监事有权检查审计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和方式有全体合伙人约定。
可见,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监事的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是聘请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合伙企业的监事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合伙企业中作为合伙人的监事,可以是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但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权力的滥用和利益冲突,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同时作为本企业的监事从事监督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