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辞职能拿走股份吗?
不能,股东只是对公司具有财产上的出资义务或者股权的让渡义务(以股权形式出资的股东,在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而非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新股东持出资证明书就可以要求撤销原有股东的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利了么?并不是!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因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进行认定。 可见,能否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法院认定范围,并非当事人自己说了算。那么,什么样的股权转让才能被撤销呢?
《合同法》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一)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具体至公司法层面,以下两种情形有碍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效率,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前,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未就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虚假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股权;
(2) 股份有限公司不按照法定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致使股东利益受损。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可撤销”系基于法律的拟制结果,即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即使真实的意思表示非为如此,法律亦允许缔约方反悔。只要存在一定的理由足以使法庭相信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的情况,该等交易即可被撤销。 当然,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