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必须有董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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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说,董事会下属的秘书部门并非必要机构。但是,如果设立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信息披露质量以及提升资本市场效率等。 首先,设置董秘有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都对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及其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这些国家也要求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职责。

一般来说,董事会有三个职能性委员会和两个特别委员会,这三个职能性委员会分别是: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两个特别委员会是: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委员会。 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设有五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审计委 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英国《2006年公司法》对董事会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数量做了限定,即必须至少拥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且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个人。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方向都是朝着强化董事会的作用而进行的。这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重中之重在于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而在现实中,很多刚刚上市的公司都因为缺乏相应的人才和经验而难以很好地发挥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这时,董秘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她可以帮助董事会建立规范运作的组织形式和流程,并具体执行相关制度,从而使得董事会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自身权力。

其次,董秘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目前,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对拟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及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还会更加严格。这就对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这要求公司充分挖掘内部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这也要求公司加强外部信息的披露,尤其要注意对重大事项的及时说明和澄清。对于信息披露的责任,公司法规定得非常原则,而新证券法则有了一些细节上的补充。例如,在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由“违反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改为“提供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这一修改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范围扩大,表明了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的导向。

对于如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信息传递流程和发布程序;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三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全员的信息披露意识。

最后,设立董秘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一个健康有效的资本市场不仅需要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市场参与主体,还需要有一个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在目前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将由审核制变为备案登记制,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

除了满足投资者和投资需求外,高效准确的信息传递还可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和交易成本。通过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还可以增加公司的价值。无论是从监管角度、投资者角度来看,还是公司本身价值实现的角度来看,董秘在公司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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