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别人的支付宝贷款吗?
近日,有新闻报道,一男子持他人的支付宝账号进行贷款,被起诉至法院。那么,这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将面临哪些风险,又应该如何进行预防?
报道显示,被告人李某某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使用其本人及他人的支付宝账户,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呗”、“秒借”、“信融贷”等共计贷款 12 笔,金额共计 51300 元,收到贷款后,李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害单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逾期未还的贷款全额进行了代偿,经催要无果后,遂将被害主张权利。被告人李某某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在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世纪汇大厦 11 楼飞凡电商公司办公室内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对于遗忘物,即非被告人主动占有,因其疏忽而使得他人无权占有,并基于他人的故意侵占行为,原物持有人已然丧失占有的物。本案中,李某某并不是遗忘物的所有人,其通过非正当途径获知遗忘物的信息,即“他人支付宝账号”,并通过登录该支付宝账号获取密码后,进行贷款使用,在被盗用账号权人的行使权能得到保障之前,李某某事实上对“他人支付宝账号”所代表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以侵占罪进行处罚,关键在于被告人李某某对“他人支付宝账号”资金是否具有侵占的主观故意。
主观上,利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进行贷款并收到贷款后的个人消费,在客观上通过隐瞒事实,掩盖其不存在所有权占有的事实,违背了所有人意思占有该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代为保管,而不具有侵占的主观故意。
事实上,代为保管的财产,是指由于一定事实,取得针对他人财产的占有。这种占有既非原所有人拒绝移转的占有,亦非基于原所有人意思的占有,而是基于第三人意思的占有,第三人有权取代原所有人的地位而直接支配该财产。本案中,“他人支付宝账号”的所有权人通过网银开通支付宝“贷款”的业务,该“贷款”业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本质是借第三方平台之合法授权,向互联网用户提供金融信用服务,借予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被贷款的蚂蚁借呗用户虽未实际向李某某支付该笔资金,但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蚂蚁借呗的授权,该款项实际由蚂蚁借呗掌控,蚂蚁借呗可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向李某某支付该笔钱款,李某某在取得贷款后,对该笔款项既无自主所有权,亦无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直至马云网络有限公司(蚂蚁金服)依照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蚂蚁借呗的约定向李某某归还账户内资金时,李某某对相应财产的占有,因既无所有权,亦不具有合法根据而被驱除。
而《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承运人按照规定将货物、包裹、邮件交付给收中人承运人,视为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在该运输合同关系中,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承运人,李某某是托运人。
在李某某将其支付宝账号授权给特定承运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其网上交易行为,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其支付宝账号内余额被他人窃取,运输合同根本违约。这种情况下,被侵害人有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尽管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但李某某理应向资金所有权人归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