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刑最高多少年?
在美国的量刑上,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十分广泛。在美国的法官可以就犯罪的特殊性、犯罪时的环境和状况、犯罪人的特殊状况和个人历史、任何可以被证明的关于犯罪的状况和犯罪行为、类似案件中判刑的一般性程度等等诸多因素进行考虑。这在美国刑法的发展过程中,被称为“无限制的判决”时期。在这种量刑原则的指导下,一方面,造就了法官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经验,另一方面,也使得量刑的不均衡和地域差异的状况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刑法废除了死刑以后,犯罪率不降反升,法官出于对这种状况的不满和愤怒,以及对犯罪人的厌恶,往往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从60年代开始,量刑改革浪潮就一浪高过一浪。量刑改革的核心就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通过法定量刑指南、量刑听证制度和量刑理由陈述制度对量刑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即使如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仍可行使自己的裁量和量刑权力,量刑幅度的规定往往弹性较大。比如在联邦量刑指南中对抢劫罪规定,就情节的轻重将量刑划分为三个等级:情节最严重的情形,即被抢劫者身体受到极度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处 30年以上监禁;情节严重的情形,处20-30年;情节一般的情形,处20年以下。对杀人罪和强奸罪,如果属于情节最严重的情形,也是处30年以上监禁,但强奸罪如果属于情节一般的情形则处20年以下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