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剔除金融企业?
因为金融的本质不是实业,而是信息,是交易;所以它不具备生产性,不能创造新价值(尽管它可以传递价值)。 因为实业创造财富,而金融仅传递财富,所以税收结构理应不同。 由于金融不创造价值但可以传递价值,因此对金融征税无法采用“收入-支出=0”的平衡原则。如果将银行收取的利息全部分配给广大纳税人,那么必然导致每个纳税人缴纳更多的税金;但如果只将利息的其中一部分用于纳税,那么剩下的一部分就会进入个人的腰包从而增加了社会总体的财富。前一种方法可能真正收来了所谓的“合理”税收,但后一种方法显然更符合公平的原则。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讲金融无法征税——除非采取极为特殊的间接方式(见贝塔尼,1974)。
于是人们想到了另一种办法:通过政府干预把非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超过正常投资回报率的那部分利润转移到政府手中。这种转嫁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征收资本利得税,即无论什么时候卖出都视为获利并按此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通过通货膨胀把这笔利润“冲”掉,即用未来的钱(更确切地说,是用未来贬值了的钱)弥补如今的损失。当然这两种方式有重复之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统称为“按资本利得征税”。
为便于统计数据的国际比较,参照国际惯例,国家统计局从2015年起实施研发支出核算改革,将研发支出纳入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在研发支出中,金融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是指为了获取系统性知识,创造性地运用于金融业务,而开展的系统的、有明确目标的调查或实验性、设计性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金融业的业务模式与工业和建筑业等不同,金融企业的研究活动不是生产新的金融产品,不改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形态,而是依托原有的理论框架为现有产品(如存、贷款产品等)寻找服务对象和业务市场,其研发活动是为现有金融业务寻找客户、维持现有经营规模的业务本身。
因此,即使金融企业有“研究与试验发展(R&D)”支出活动,也不符合联合国关于“为获取创造性技术知识、引起实际生产率或潜力的重大变化”所做的相关要求。这样,在采用支出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时,将金融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支出活动作为中间消费予以剔除,不计入国内生产总值。
受此核算方法调整影响,在经济总量实现增长、金融业增加值占经济比重保持平稳的情况下,金融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被从增加值中扣除,因此金融业的劳动生产率增速出现较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