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财收益要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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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需要,并且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资金交易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7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金融理财业务,是指以资产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和手段,帮助客户进行财务规划、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各项业务,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和受托资产管理两个业务品种。

其中,第七条明确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各类金融产品交易活动”;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为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除了以上文件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文件对各类业务的规范以及操作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比如:

(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2007年)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4号)

(三)《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与经纪业务指南》(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第65号 )

(四)《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自律规则(试行)》(中保登发〔201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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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贵公司在境外有非直接投资的存款、股票或债券等金融投资,其收益汇回国内,也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不同的投资方式申报要求也不一样。

(一)存款利息:区分是在境外机构还是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办公账号,如是在境外机构,申报“投资收益-存款和存贷款引发的利息和股息-境外存贷款利息”,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2012”,交易附言注明:收到境外存贷款利息(收到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代表处/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的账户中产生的存款利息)。对于从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处、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申报“经银行及其他货币金融机构存贷款产生的利息”,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2011”,交易附言注明:收到境外存贷款利息。以上利息如果汇往境内个人,需先进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汇往境内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方向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二)股票投资收益:如果是汇给境内机构,可申报在“322031收回投资收益”,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如汇入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可通过个人结汇进行相关申报,交易编码为“721030投资收益”,应提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三)债券投资收益也应按相应的申报要求划入相关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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