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份可不可以保全?
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对于被申请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对可能因被申请人行为侵害的潜在权利人,也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着装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专利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害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中,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制止侵权的必要费用等因素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关键。
以假冒专利罪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假冒两种以上专利的;
(二)冒充专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两年内曾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手段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附带地弥补受害人就民事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而民事赔偿的多少则取决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先刑后民原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又避免了被告人因同一行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先刑后民原则是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重要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