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的固定资产有什么?
通常我们理解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而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从会计法角度看,一旦药房将一些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纳入到会计核算范围,就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其折旧年限也不能随意变更,而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药房如果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即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硬件纳入到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其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折旧年限分期提取折旧并分摊到经营成本当中,而不是一次性将支出计入到经营成本。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见,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大大增加,使部分纳税人存在将原来需做固定资产处理的项目计入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不少药房把宣传所需的物品,以及达到固定产认定标准的硬件,如电脑、冰箱等纳入到业务宣传费进行核算。从企业所得税管理角度看,虽然宣传、招待物品的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的核算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如果片面地从降低企业所得税额的角度考虑,将上述宣传物品和固定产都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核算更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