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属于地名吗?
“景点”不是法定地名的命名对象,但是可以作为地理实体的专名和通名使用——注意,这里是说“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在现行地名规范中,只有“风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这三类名称是作为法定地名使用的。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国的地名管理工作是按照《标准地名词》进行的,这套辞书收录了各类具有代表性的地名35000余条(其中山川河流等地理实体6200余条),并按一定的规则对这些地名进行了编码。从这套编码的规则来看,地名是由“类别代码+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组成的。其中,类别代码表示地理实体的类型,1个数字;行政区划代码表示该地理实体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区划,2个数字;顺序号是该地理实体在上述省级和县级区域内的顺序编号,4位数字。例如“36017”代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的一个居民点,“53002”代表云南省丽江市玉龙雪山的山峰。
如果某个地理实体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特征,则采用其中一个较为特出的类别名称作其类别代码;如果某个地理实体不具备任何类别的特征,则对其不赋予任何类别代码。作为一个地理实体,无论其种类如何繁复,只要具备一些比较显著的特征,就可以用一个或者几个词来概括它的主要用途。例如“机场”(民航站)、“火车站”(铁路枢纽)、“湖泊”、“山岭”等等,这些地理实体即使千差百异,却可以归纳为若干通名加以描述。
当然,这类通名不能和无定指的专名一起使用。例如不能把“飞机场”写成“X机场”,或者“某湖”写作“Y湖”。当某个地理实体的名称由通名和专名构成时,由于通名一般较固定,所以只要记住各个专名即可——例如“圆明园”、“西湖”、“秦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