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统最高连任几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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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总统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在2年一届的总统制下,一个总统最长可以连任多少届?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所以,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即总统),其任数也应该为五年一任。 但问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采用的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策略,执政党与反对派并没有严格区分,党的领导人同时担任政府职务,而且很多职位还是兼着干。这种情况下,国家主席的更换与党中央领导人的更替基本是一致的,没有严格的任期限制。直到1954年,我们才确立起党指挥枪的原则,开始正式建立政党分立的国家体制,同时也开始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期。但由于之前长期党的领导人兼任国家领导职务,这个任期其实已经是个历史惯例了,所以当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1954年到1975年,国家主席的任数是和党的领导人任职相统一的。比如1956年至1968年,刘少奇先后兼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主席,同时也就兼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种体制的好处在于国家元首与执政党领导人合一,可以避免两届选举之间出现政治真空,缺点就是难以监督,另外也容易导致权力垄断。 随着1975年宪法的通过,我们开始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确立了任期制。根据新宪法第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之规定,主席的任数也开始与全国人大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一届的主席与副主席都未能完成规定的任期。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因为要重新选举全国人大,为了便于工作,中共中央决定委托华国锋担任代主席,但并未明确宣布华国锋成为国家主席。事实上,虽然华国锋一直以国家主席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但严格来说他并不符合国家主席的资格。因为根据旧制,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人同时担任政府职务是合乎惯例的;而新的选举制度确立以后,尽管党仍然领导一切,但党的领导人不再兼任政府职务,而是转为担任政协的领导。也就是说,按照1975年宪法和此后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党领导的政府负责人的华国锋是没有资格担任国家主席的。

华国锋作为代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实际上是一种特例。这种特例一直到1982年才结束,因为这年新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的权限划分,并对国家主席的选举办法做了修改(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据此,邓小平于1983年当选为国家主席,也是迄今为止最年轻的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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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存在总统这一说法。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所谓的总统,国家权力机关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宣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副主席在全国人民酝酿的候选人中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主席为国家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国防委员会执行主席的职能,代表国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发布宪法和法律,总统或者总统的权力事实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行使。

另外还有,中国政府是人民共和国形式,不是王室或者帝国形式,所以不可能出现所谓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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