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终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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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一般合伙企业都会约定合同期限,这里就是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的意思表示而导致解散)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比如投资期满、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等)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法定解散的事由:

1)合伙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被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有以上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除上述几种法定解散事由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经合法程序,不得被注销其登记。

同时需要提请注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散合伙企业,都应当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并结清各合伙人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关系后,才能终止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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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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