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借款算损失吗?
1.施工企业借款算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利息费用。” 由此可知,施工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税前不能抵扣。
3.但根据以上文件,如果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的条件,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按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和收入确认原则确认。 ”其中,第六点为“纳税人租赁房产、土地等财产或承租其他资产所发生的租金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据此,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融资租赁(即融资性租赁)的相关租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在会计处理时,该部分支出也确认为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无形资产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