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是集体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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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是2016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中关于“渔民合作社”的条款,也就是“渔政执法必查企业性质”的主要依据。 原渔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捕捞。 修改后的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应当向捕捞许可证签发机关所属的渔船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无证捕捞。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认为:

(一)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作业的,均为违法;

(二)凡未经依法登记即取得捕捞许可证并用于捕捞作业的船舶,均为违法。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广大渔民来说,最担心的并非行政处罚或刑事指控,而是因此被剥夺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捕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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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于1958年,1992年獐子岛转制为股份制企业,1998年成立了獐子岛集团公司(原名“獐子岛渔业集团”),成为辽宁省农村现代化建设第一家集团型企业。2006年12月,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设立。2006年公司成功收购獐子岛种苗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3日獐子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2069)。2012年12月公司正式更名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集团”)。

现已形成国际、远洋、国内海水增养殖、加工、流通、贸易、生物制品以及远洋运输、海上休闲服务等完善的产业链条。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2009年和2010年荣获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十大成功公司和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十大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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