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贷款还用还吗?
1.首先,应该先确认借款人是采用质押方式还是保证方式从商业银行贷到的款。 如果借款人采用质押方式贷到款(包括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账户和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那么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在放款时即已经转移到银行名下,只是由客户保管而已,当然属于银行的资产,客户如逾期还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偿还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客户不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可以处置作为质物的财产以实现债权。但是如果借款人采用保证方式借来的钱,则不属于银行资产,银行无权处置保证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者质物来抵偿债务。 对于采用质押方式得到的贷款,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就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还有权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这些款项的收取原则跟民间借贷一样,都是先收本金,后收利息。但除了收取上述款项外,银行是否还有其他权利呢? 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透支,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除了给予经济上的罚责以外,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予以拘役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2.其次,再来看您提到的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您指的是客户在证券公司缴纳的用于买卖股票的资金或证券,那么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无权请求证券公司返还客户保证金。 但是,如果客户未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是因为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保证金不足的,那么银行有权要求证券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全部应还未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