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少法律?
美国成文法典主要有美国法典、美国法规典以及美国法令典,美国法典,全称《美利坚合众国法典》,是将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根据其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按照一定逻辑分门别类编辑起来的法律汇编,不是仍在继续实施的法律的完整汇编,典内收录的并非联邦政府所有现行有效的成文法;美国法规典是对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性机构所制定的、相当于法规的各种规定和细则的汇编;美国令典是对总统发布的、相当于法规的行政命令和公告的汇编,效力相当于美国法规典。法律条例包括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条例和各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条例。美国判例法典包括联邦和州两方面。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根源,判例法和普通法要从属于宪法,不能与宪法的主旨相违背。
美国宪法规定了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国家机关分别行使立法、审判和行政权,三者互相制约。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掌握立法权。它所制定的法律,总统有权否决;但国会复议时若以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驳回总统的否决,法律即可实施。同时,根据宪法规定,一切法律、条约和总统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一切法律和总统的决定都受最高法院的监督,如与宪法相抵触即为无效。总统有权任命高级行政官员和驻外大使,有权任命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但需经参议院的核准。因此,宪法中规定的“立法权”并非单单指制订法律本身,而是指一个综合性的广泛权力,其中包括“其他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对这种宪法术语的解释,以及对宪法条文本身的解释,属于司法部门的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