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贷款怎么计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财政部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时间和折旧计提的起止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特作如下会计处理规定:
1、金融企业新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因此,金融企业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无论是否已经使用,应当计提折旧。
2、金融企业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预计可使用年限为20-50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关于“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规定,对新建房屋、建筑物,应按照可使用年限和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残值,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月计提折旧。按照重要性原则,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当月可不计提折旧,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