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兜底是什么意思?
在《保险法》中,“责任”分为两个部分——民事责任和职业责任。 其中,关于经营商业保险的公司(即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保险法》中规定的;而关于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的赔偿责任,则主要在《保险法》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 《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主要针对的是政府监管部门以及违法单位。
一、对投保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
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对保险公司的义务 四、对其他第三方(如精算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义务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为有国家强制力,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比列、待遇发放有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刚性,用作保基本。
而企业年金则完全由企业自愿,政府不强制,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通过设立不同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领取方式来留住人和激励人。
“兜底”是一种约定俗称的说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指企业设定一种激励方式,只要员工入职后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锁定待遇,无论退休早晚均可拿到相同金额的年金待遇。比如某企业设定员工缴费满十五年,即可锁定待遇。王某和张某都是该企业职工,王某缴费16年后48岁退休,张某缴费16年后55岁退休,按照企业年金“兜底”条款,两人退休时领取的年金待遇是相同的。
因此,企业年金的管理既可体现一定的激励性,也可体现一定的保底性,两者并不冲突。